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訴訟判決出爐 惠鉅將持續為客戶努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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宜蘭地方法院於109年5月20 日針對原告邱女的訴訟請求,判決原告邱女所主張請求惠鉅建設有限公司之賠償,恵鉅建設僅須賠償延遲利息,經由法院判決敗訴,駁回邱女所要求之返還訂金及賠償金。

邱女於106年7月6日與惠鉅建設有限公司簽訂房屋契約,並且於當日支付簽約金50萬元,同年8月5日支付第一期款50萬元,共100萬元之房屋訂金。邱女於107年7月6日要求解除契約,並以存證信函要求惠鉅建設有限公司返還訂金及賠償損害,包含訂金100萬元,並賠償違約金100萬元、遲延利息33,550元、租屋費用21,935元、懲罰性賠償金109,675元,共計2,165,160元。

根據本案,惠鉅建設有限公司敘明:原告主張已解除契約,但惠鉅建設有限公司並不同意,因此原告解除房地契約亦不合法。且反訴部分,反訴原告恵鉅建設有限公司主張於107年9月4日取得使用執照後,反訴被告邱女無處理付款房屋買賣價款貸款事宜,違反房屋契約之給付買賣約定。

根據宜蘭地方法院本次訴訟判決,惠鉅建設有限公司賠償原告遲延利息33,500,反訴被告邱女之訂金沒收,另須賠償惠鉅建設有限公司100萬元之房屋契約違約金。

惠鉅機構與旗下品牌(惠鉅建設、惠鉅房屋、藏闊渡假會館、樸御有限公司、璞緻建設有限公司)多年致力於給客戶一個美好的家,除了按照法律內容進行房屋簽約之外,亦對房屋品質極其用心、不斷提升建築美學與水準,我們將會繼續努力,保護所有客戶的權益,持續讓惠鉅機構旗下品牌(惠鉅建設、惠鉅房屋、藏闊渡假會館、樸御有限公司、璞緻建設有限公司、灃瑞有限公司)予客戶信任感與安心感。

本案件:107年度訴字第485號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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